□李玲王勇
  交叉路口非但不減速,反而一腳油門急加速,突如其來的發動機轟鳴聲導致摩托車騎行者受到驚嚇,下意識躲讓卻不料摩托車失控撞向路邊,最終不治身亡。江蘇省太倉市人民法院對此案審理後,認定摩托車雖然未與小轎車“親密接觸”,但仍需承擔相應責任,賠償數額高達28萬餘元。
  小李像往常一樣駕車回家,在通過太倉市一交叉路口時突然加速超車,致使臨近其右前方駕駛摩托車的馬某受到驚嚇,緊急向右避讓,但最終失控,導致摩托車偏駛道路右側路邊,並與大理石階沿相擦,隨後撞上人行道上的路燈桿。受到瞬間強烈撞擊的馬某連車帶人倒在地上,送醫院後經搶救無效死亡。
  事故發生後,交管部門無法查清事故原因,不能判斷雙方是否碰撞,所以無法認定責任,僅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證明。馬某家屬將小李告上法庭要求小李賠償損失。但是李某認為自己根本就沒有撞到馬某,馬某死亡與自己沒有關係,“驚嚇不構成法律上作為承擔賠償責任的理由”。
  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實後認為雖無直接證據證明李某撞到了馬某,但小李駕駛機動車在十字路口處沒有減速慢行反而加速超車,恰巧此時小李的機動車與馬某的摩托車相距較近,因此,小李的行為對馬某的正常行駛造成安全上的威脅,馬某受驚嚇後採取避讓措施時倒地。
  法院據此認定小李的行為與馬某的死亡之間存在因果關係,所以小李在自己的過錯範圍內應承擔30%的賠償責任。同時法院認定馬某行駛過程中遇情況採取措施不力,是引發本起事故的主要原因,自己承擔70%的責任。
  綜合該案案情,法院判令小李所投保的保險公司賠償馬某家屬各項費用總計28萬餘元。目前,該判決已履行完畢。
  法官庭後解釋稱,民法通則規定,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在因交通事故引發的人身損害賠償問題上,有沒有發生直接的碰撞並不是認定是否屬於交通事故的唯一性因素,也不是判斷是否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唯一性因素,即使雙方沒有碰撞,但如果出現無證駕駛、違規超車等有過錯的駕駛行為,或者與事故的發生存在著其他直接因果關係的責任人也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原標題:路口轟油嚇得摩托車失控撞上路燈桿)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qccorfqmn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